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96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關於以悔過書道歉部分核屬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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