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乙○○原告丙○○原告甲○○前列三人共同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4,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12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7,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77,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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