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6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簡正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蕙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一百零五年基簡字第六五三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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