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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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2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丞鈞
游羽柔共同選任辯護人洪蕙茹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丞鈞與 蔡芷芸 於民國89年12月12日結婚,係蔡芷芸之夫,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其與被告游羽柔之子楊○凱之出生日即106年3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106年4月27日,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間某日,與被告游羽柔(被告游羽柔此部分涉犯相姦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臺中市某處,發生性行為1次,並於105年5、6月間,讓被告游羽柔搬入其所購址設臺中市○○○○街○○○號6樓精銳米來社區。嗣於106年8月7日,蔡芷芸察覺有異,始知上情。又蔡芷芸於106年11月30日,就被告楊丞鈞、游羽柔上開部分提起妨害家庭之告訴,被告游羽柔已知被告楊丞鈞係有配偶之人,2人竟各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2人次子之預產期即107年10月10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處,發生性行為1次。案經蔡芷芸委由 楊玉珍 律師告訴偵辦,因認被告楊丞鈞涉有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2罪),被告游羽柔涉有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1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芷芸告訴被告楊丞鈞、游羽柔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楊丞鈞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游羽柔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芷芸於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