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九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225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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