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連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健鈞
一、債務人洪連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6,663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67,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9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7,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91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洪連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健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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