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30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上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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