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728號原告 唐嘉鴻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被告君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漢聰 被告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臣榮
樓訴訟代理人 陳忠正 原告與上列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0年1月
9日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6,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裁判費12,385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1,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