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15號原告 吳吉田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溢收土地增值稅254,636元應退還原告」一語,究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所提起之一般給付訴訟?抑或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所提起之撤銷訴訟?未經訴狀具體說明其法律依據。
二、原告訴訟之對造,應為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或係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原告訴狀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等必要記載事項。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