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陳弘廷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被告 潘宏祈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5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