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4423號債權人斐思迪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公共管理費新台幣參萬零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份起按月償還新台幣貳仟伍佰參拾伍元至清償日止,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