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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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441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違約金每日每仟元壹元,及延遲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務,債權超過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