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31號聲請人 駱劉仙桃 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駱啟惠 等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有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有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之繫屬,聲請人之請求有相當事證,非顯無勝訴之望。及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資格者,實無力支出裁判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於本院有家事非訟事件繫屬,及其無資力已受扶助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51號案卷,認依聲請人所訴之事實,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