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呂亞頤 債務人 呂婭甄呂順龍 之繼承人債務人 呂亞哲 即呂順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呂婭甄、呂亞哲應於繼承呂順龍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呂亞頤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呂亞頤前就讀新民高中時,邀同第三人呂順龍(歿)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5,8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呂亞頤自民國107年7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1,30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㈤有關於債務人呂婭甄、呂亞哲應於繼承呂順龍遺產範圍內負
連帶責任之釋明:查債務人呂婭甄、呂亞頤(兼借款人)、呂亞哲為本案連帶保證人呂順龍(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順龍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㈥依約債務人呂婭甄、呂亞哲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呂亞頤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1,30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乙份。3.地院公文乙份。4.繼承系統表。5.原始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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