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奕發選任辯護人林凱律師
陳建寰律師被告 江欣庭 選任辯護人 陳鵬 律師
賴彌鼎 律師被告 楊志誠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被告 林清井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 律師
戴文進 律師被告雙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劉漢祥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廖名祥 律師
邱英豪 律師被告承舍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隆正 選任辯護人 李嘉泰 律師
吳佳育 律師 陳佳瑤 律師被告 何茂興
徐玉麗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德正 律師被告 張惠鈴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被告 王美玲 選任辯護人邱英豪律師
廖名祥律師賴彌鼎律師被告明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添財 被告 許惠芬
李揚斌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被告 林芳正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103年度矚訴字第24號),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所記載之「承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及「事實欄」所記載之「承舍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承舍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承舍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有公司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憑。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所記載之「承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及「事實欄」所記載之「承舍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顯然之錯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黃致毅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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