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 黃培松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子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停止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固就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已就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提出抗告,刻正由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20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0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卷宗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10頁),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既尚未確定,相對人即無可能執此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況兩造間現並無任何拍賣抵押物之相關強制執行案件存在,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室查詢屬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頁),可認兩造間就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客觀上尚無任何強制執行程序存在,自無從予以停止,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張婷妮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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