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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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人美商 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 和吞那MAF公司(HIG
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救字第42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書狀所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108年度救字第42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應迴避等語。然聲請人並未具體釋明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1項應迴避之原因,即是否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對於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使人疑有不公平審判之事實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不符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世芳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施盈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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