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僅記載犯罪時間為九十五年九月八日,因涉得否減刑之要件,應予補正),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八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緝字第七三、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