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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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昆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昆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昆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證,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吳昆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月(4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2日、30日、112年2月1日、4日(4次)
110年8月18日至110年8月22日
112年7月19日下午1時47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5號、第2697號、第52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08號
113年度港簡字第24號
判決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7月26日
113年5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08號
113年度港簡字第24號
確定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8月22日
113年6月12日
備 註
①編號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1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10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78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05號
判決日
113年8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05號
確定日
113年9月11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