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1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婉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婉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婉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6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至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證,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准許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為民國111年10月間至112年9月間,且所犯均為竊盜案件,各次行為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但原判決定執行刑時已為相當考慮之部分,尚不宜過度酌減,復考量受刑人於各案中均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之犯後態度,本院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等一切情況,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陳婉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共同犯竊盜罪

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0日凌晨0時38分許

112年6月15日凌晨2時20分許

112年9月10日晚間6時33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60號、第114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60號、第114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84號、第1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85號

113年度簡字第85號

113年度易字第270號、第312號

判決日

112年4月30日

112年4月30日

112年5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85號

113年度簡字第8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89號、第390號

確定日

113年6月4日

113年6月4日

113年7月15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97號

①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9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9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竊盜罪

共同犯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3日上午7時50分前某時許

111年12月13日凌晨0時59分許

111年10月12日晚間10時46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84號、第18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99、400、401、402、403、4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70號、第312號

113年度簡字第78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判決日

112年5月28日

113年4月22日

113年6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89號、第390號

113年度簡字第78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確定日

113年7月15日

113年10月4日

113年7月30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9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46號

①編號6至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06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共同犯竊盜罪

共同犯竊盜罪

共同犯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3日凌晨1時15分許

112年2月12日晚間11時55分許

112年2月13日凌晨3時20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99、400、401、402、403、4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99、400、401、402、403、4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99、400、401、402、403、4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判決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確定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備   註

①編號6至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06號

①編號6至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06號

①編號6至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06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共同犯竊盜未遂罪

共同犯竊盜未遂罪

共同犯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2日上午8時28分許

112年2月14日凌晨0時6分許

112年2月17日凌晨3時15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99、400、401、402、403、4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99、400、401、402、403、4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99、400、401、402、403、4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判決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確定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備   註

①編號6至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06號

①編號6至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06號

①編號6至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06號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共同犯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7日凌晨2時19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99、400、401、402、403、4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判決日

113年6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確定日

113年7月30日

備   註

①編號6至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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