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二?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O八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刑事部分,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辯論終結,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茲原告於同年五月二十一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另同案被告丙○○刑事部分,業經其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提起上訴,另函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被告丙○○民事損害賠償部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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