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上訴人 毛淑芬 被上訴人 陳玠宇
陳靖雯 洪錦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11,58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蓓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靖國附表:
┌──┬────────────┬─────┬──────┬─────┬─────────┐│││││土地公告現│││││││值(元/平│││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平方│權利範圍│方公尺或│價額(新臺幣││││公尺││房屋現值││├──┼────────────┼─────┼──────┼─────┼─────────┤│1│臺中市○區○○○段2-111│106│1分之1│64094元│0000000元(計算式│││地號土地││││:64094×106=6793│││││││964)│├──┼────────────┼─────┼──────┼─────┼─────────┤││臺中市○區○○○段2-280│60│1分之1│64467元│0000000元(計算式││2│地號土地││││:64467×60=3868│││││││020)│├──┼────────────┼─────┼──────┼─────┼─────────┤││臺中市○區○○○段14474│119.74│全部│149600元│149600元│││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區││││││3│華美西街1段178號房屋││││││││││││├──┴────────────┴─────┴──────┴─────┼─────────┤││合計: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