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57號聲請人即被告游○○相對人即原告劉○○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 律師複代理人 邱宇彤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曾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民事答辯狀(一),及109年6月5日民事答辯意旨狀(一)主張先、備位聲明,先位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備位聲明為: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2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所有權全部,均歸被告取得;被告補償原告新臺幣220萬元。本院僅就上開先位聲明為判斷,就備位聲明部分漏未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就上開備位聲明部分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
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參照)。又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定參照)。再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14.09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其上同段92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業經本院判決應予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各2分之1比例分配,並無裁判脫漏可言。至於聲請人所稱之備位聲明,僅為分割方案之主張,依前揭說明,裁判分割為形成之訴,關於定分割方法,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本院未予採納,與法無違,併此指明。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