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榮道珍 被告 蔡品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償還其父親積欠之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債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