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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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58號原告 陳元真 被告 韓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
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41至49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