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70號原告 魏立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睿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陸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伍萬玖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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