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寶堂 即 林嘉葳 即林寶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