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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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速偵字第41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文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黃文傑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達成合意,且被告業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意就起訴書所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之犯罪事實,為認罪之表示,並願意接受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宣告。【備註:本協商合意僅限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不及於非屬法院職權之易科罰金准許與否之決定,能否易科罰金,仍由執行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節判斷。】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412號被告黃文傑男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傑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於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前項緩起訴經撤銷,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2年8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1月17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南區南平市場內,飲用威士忌酒後,竟於同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時,因打左轉燈右轉,對後方車輛有顯易生危害之可能,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經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文傑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員警職務報告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檢察官黃靖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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