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李育禹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8,9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