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000號信箱被告 林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