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債權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債務人 古明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書補償受害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惟因同時決定於受害人成年前分期給付,目前僅已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者亦應以已支付金額為限,逾此範圍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