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吳如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下同)137,000元,約定自93年1月14日起至101年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06日止累計112,567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104,484元為本金;7,099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04,484元│100年12月7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