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王婕安 兼法定代理人 謝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婕安前就讀崇義高中邀同債務人謝素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0,03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婕安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0,03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素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0,039元│100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1.75│100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100年11月23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0年11月24日起至│百分之2.83││││││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