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61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蕭梅芳 相對人 林俊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俊鴻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日將本案債權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曾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但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以上皆影本)、退件信封正本、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