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11號上訴人 江正芳 被上訴人 邱月容
沈巧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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