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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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332號聲請人 黃綉寬
黃綉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黃友恭 係於民國100年12月2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卻遲至101年4月25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顯逾
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