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淑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乃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第三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核其請求內容,除給付一定金錢標的外,尚有代位受領之標的,債權人所行使之代位權,並非本件支付命令所可審酌認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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