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302,8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21,92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21,4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