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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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煥杰
蔡明錡選任辯護人葉恕宏律師
簡筱芸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895號、112年度偵字第164、18320、24771、26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蕭煥杰、蔡明錡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895號、112年度偵字第164、18320、24771、2638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蔡明錡於本案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辯論終結後之同年3月6日委任葉恕宏律師、簡筱芸律師為其辯護人,並於同年3月8日具狀以「聲請人(被告蔡明錡)對於訴訟程序之過程不甚瞭解,為避免影響自身權益,遂選任辯護人重新檢視證物並提出完整之答辯,以維護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然辯護人葉恕宏律師、簡筱芸律師甫受委任辦理此案件」為由,聲請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再開辯論。經核被告蔡明錡上開聲請尚非無理由,復因被告蕭煥杰為本案被訴事實之共同正犯,為免事實認定產生歧異,本院認就被告蕭煥杰部分亦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本案再開辯論,並定113年5月16日10時4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23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訴 字第 1063 號(112.11.23)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1347 號裁定(113.03.1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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