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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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振利 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3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9年消債更字第32
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其於民國100年7月19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0年8月19日以雄院高99司執消債更司顯字第222號函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為確答;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前揭同意之債權人人所提陳報狀附卷足佐。又上開同意或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從而,本件更生方案視為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給付1次,分96期清償,第1至12期每期清償4,728元;第13至24期每期清償10,378元;第25至48期每期清償16,034元;第49至96期每期清償21,687元,總清償金額為1,607,112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38.8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主張其現為中連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司機,每月平均薪
資約為32,996元,名下無任何財產,已離婚,除須支應個人生活基本開銷,尚須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吳00(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吳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吳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所需費用,並依債權人聲請,於子女成年後,扣除子女扶養費用,逐年提高清償金額,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已將每月平均收入扣除每月必要費用後,已降低每月個人生活基本需求,並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出並學習簡樸生活狀況下,竭盡所能的將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清償予各債權人,已盡其最大之努力而屬合理。
㈡債務人提出38.85%清償之更生方案,並經債權人書面可決
通過,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博文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12期新台幣4,728元;第13至24期新台幣10,378元;第25至48期新台幣16,034元;││第49至96期新台幣21,687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38.85%。││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136,452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607,112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12期│第13至24期│第25至48期│第49至96期│├──┼────────────┼─────┼─────┼──────┼──────┼──────┤│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421,377│481│1,058│1,634│2,210│├──┼────────────┼─────┼─────┼──────┼──────┼──────┤│2│聯邦商業銀行(股)│308,082│352│773│1,195│1,616│├──┼────────────┼─────┼─────┼──────┼──────┼──────┤│3│甲○(台灣)銀行(股)│164,518│188│413│638│863│├──┼────────────┼─────┼─────┼──────┼──────┼──────┤│4│永瓚開發建設(股)│185,765│212│466│720│974│├──┼────────────┼─────┼─────┼──────┼──────┼──────┤│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77,390│88│194│300│406│├──┼────────────┼─────┼─────┼──────┼──────┼──────┤│6│美國運通卡(股)│159,813│182│401│619│837│├──┼────────────┼─────┼─────┼──────┼──────┼──────┤│7│福灣企業(股)│370,000│422│928│1,433│1,939│├──┼────────────┼─────┼─────┼──────┼──────┼──────┤│8│台新商業銀行(股)│1,205,178│1,377│3,024│4,672│6,320│├──┼────────────┼─────┼─────┼──────┼──────┼──────┤│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530,855│606│1,331│2,057│2,782│├──┼────────────┼─────┼─────┼──────┼──────┼──────┤│10│萬榮行銷(股)│168,738│198│423│654│885│├──┼────────────┼─────┼─────┼──────┼──────┼──────┤│11│正泰資產管理(股)│544,736│622│1,367│2,112│2,856│├──┼────────────┼─────┼─────┼──────┼──────┼──────┤││合計│4,136,452│56,736│124,536│384,816│1,041,024│├──┴────────────┴─────┴─────┴──────┴──────┴──────┤│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