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緒生醫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440,64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
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