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 李睿群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志祝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各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即依消費借貸、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6萬1,710元;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變賣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價金800萬元;另依民法第
541條規定,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建物及所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該數項標的之經濟目的並不相同,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玖佰肆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叁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小數點下均四捨五入)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各為616萬1,710元、800萬元。
二、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地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3萬588元,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80.88平方公尺,則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528萬979元(計算式:130,588×80.88×1/2=5,280,979,小數點下均四捨五入)。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8萬979元。
三、616萬1,710元+800萬元+528萬979元=1,944萬2,68
9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