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1號原告 葉昆成 被告芎林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隆 被告 廖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芎林煤氣有限公司、廖威翔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