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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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89號反訴原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 律師複代理人 姜衡 律師反訴被告長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長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