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賴泰愷 被告 游金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年度審易緝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 劉美香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