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 陳玉玫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顥 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7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2年7月1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按每萬元每逾一日罰新台幣貳拾元計付。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4.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顥學,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張顥學於⑴民國107年7月12日⑵民國107年7月24日⑶民國107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200,000⑵200,000元,⑶1,000,000元,清償日為⑴民國107年10月11日⑵民國107年10月23日⑶民國107年10月25日,⑴⑵⑶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於,聲請人雖主張臺中市○○區○○路○○○號三樓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亦為本件抵押權之客體,然由聲請人所提之建物登記謄本顯示,該未保存登記建物因未辦理登記,故無從認為該未保存登記建物已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之效力,聲請人就該建物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顯有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大里區│光正││1382│80.60│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384│臺中市大里區光│主要用途:住商家│一層:36.90││2分之1││││正段1382地號│主要建材:加強磚│二層:50.40│││││││造│騎樓:13.50│││││├───────┤層數:2層│合計:100.80││││││臺中市大里區光││││││││正路213號│││││││││││││├─┴──┴───────┴────────┴──────┴─────┴────┤│共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