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216至224號聲請人 姜榮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上列聲請人因對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事件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迄今已失業8年,無固定資產,窘於生活無資力支出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裁定事件之裁判費,此有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12月24日108年救字第302號裁定、109年度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7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1093109071號函等件為證,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換言之,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其伸張或防衛權利之不能維持,現已灼然甚明者,此項法定要件旨在防救助辦法之濫用,如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顯無勝訴之望,則雖經釋明其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亦應駁回其聲請。
三、本件聲請人對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乃係指摘該確定裁定未參酌其所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北地院108年12月24日之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109年度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等;然此均與「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未依限補繳抗告費而駁回其抗告無涉,聲請人執此主張指摘該等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難認有據。是以,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聲請再審,顯無理由,故聲請人所提附表「本案案號」欄所示各再審之聲請事件顯無勝訴之望,從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華奕超法官林佑珊附表:
項次本件訴訟救助案號本案案號相對人原確定裁定1109勞聲216109勞再抗72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7日109年度勞抗字第58號裁定2109勞聲217109勞再抗73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3日109年度勞抗字第59號裁定3109勞聲218109勞再抗74樸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9日109年度勞抗字第71號裁定4109勞聲219109勞再抗75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31日109年度勞抗字第78號裁定5109勞聲220109勞再抗76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31日109年度勞抗字第79號裁定6109勞聲221109勞再抗77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82、83號裁定7109勞聲222109勞再抗78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86號裁定8109勞聲223109勞再抗79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31日109年度勞抗字第87號裁定9109勞聲224109勞再抗80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7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8號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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