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骰子拾陸顆、天九牌貳付,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誤列 柯志霖程政儒 、李耀麟、 林焜烽邱國誌王顯榮葉俊宏劉中豫戴麗盆 等9人),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94年度偵字第22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骰子16顆、天九牌2付為被告 古汶聰 所有,且為供賭博犯罪所用,爰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認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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