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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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財樞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
9年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財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9年1月9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0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