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697號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 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阮氏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未到期之保存費部分之依據(臍帶血儲存服務合約第七條第一項第㈡款僅就處理費約定,合約終止時,約定分期付款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